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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看法】第六期——动火安全篇

    发布时间:2024-03-30浏览人数:

      苏州304am永利集团集团法务中心法制宣传专栏简介:

      本专栏致力于通过讲解司法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集团员工法制素养,提升集团及各子企业合规管理水平,推动全集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期专栏为第六期,主题为:动火安全篇

      

      动火作业简介

      (一)什么是动火作业及风险

      动火作业是指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常见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热切割)、电钻、砂轮、喷灯等。

      动火作业如不规范管理,极易导致火灾甚至是爆炸事故。动火作业主要风险有:

      1.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易引起触电事故

      3.易致人员灼伤

      4.产生有害的气体和烟尘

      5.光辐射作用引起眼部和皮肤损伤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人需到现场核查是否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包括:

      现场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是否存在高处作业、是否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安全、线路是否正确连接等。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制作、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动火作业现场显眼位置。

      (三)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依据现场环境与作业条件,动火作业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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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检验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可作业,人证相符且证件需在有效期内才能作业。登录《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saws.org.cn/),可查询证件有效性。

    33.jpg

      二

      动火作业相关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

      操作指南及罚则解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2月6日下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

      第6.3.1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灭火器的配备标准

    项目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3A
    50
    89B
    0.5
    固定动火作业场
    3A
    50
    89B
    0.5
    临时动火作业点
    2A
    50
    55B
    0.5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2A
    75
    55B
    1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2A
    75
    55B
    1
    自备发电机房
    2A
    75
    55B
    1
    变配电房
    2A
    75
    55B
    1
    办公用房、宿舍
    1A
    100
    -
    -

      第6.3.1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对违法行为《消防法》罚则如下:

      1.对消防设施的设置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灭火器的配备标准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四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一)完善制度建设

      企业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四个明确“:

      1.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

      2.明确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要求;

      3.明确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和作业票证审批责任人;

      4.明确动火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个角色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落实安全培训

      每年定期组织企业单位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动火作业安全知识,熟悉动火作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主动火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建议外包单位签订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明确约定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不到位或因此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承担。

      (三)强化现场管控

      1.动火作业前,作业现场应在明显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危害告知卡。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空戴好专用防护工作服、防护面罩、安全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如涉及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安全绳、安全网等高处作业防护设施。

      2.动火作业中,应设置专人监护,保证设备及线路的绝缘性能,检查作业区15米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警戒无关人员不得靠近。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

      3.动火作业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和残留物,监护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能离开。

      (四)增强审批管理

      1.严格资质审核,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姚加强对动火人员的资质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落实现场核查,各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各项审批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是否与安全管理制度相符。

      (五)强化安全监管

      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打击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应加大对无证动火、无审批动火、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等情绪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定期对现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排查,如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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